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进行拍卖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一条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条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一、拍卖机构优先权究竟是什么意思
优先权主要有优先受偿权和优先购买权,法院在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或相关义务人的财产和财产权利时必须保护相关人的优先权。
优先受偿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取得从债务人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通常,对拍卖标的物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主要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对于有法定优先权或设定了优先受偿权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依法强制拍卖,优先权人无权阻止,但拍卖所得价款必须优先受偿于优先权人,多余部分才能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优先购买权,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在同等条件下某一民事主体对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利。通常,优先购买权有财产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租赁人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本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等。在强制拍卖过程中,如果出现案外人在拍卖标的物上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则人民法院首先应责成拍卖机构在拍卖公告中声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上存在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同时应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告知其应参加拍卖。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前未在拍卖机构登记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可以在拍卖现场适时表示以某一最高价接受,如无人进一步出更高价,则卖给优先购买权人;但如有更高出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再表示接受的,则拍归最高出价者。如同一拍卖标的上有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以最高出价接受的,可在其间再进行竞价,或由其自行协商确定买受人。
二、拍卖公告是属于要约的吗
拍卖公告不属于要约。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邀请自己订立合同的表示。因此,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不属于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