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探视权应当中止,法律未作具体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可由法院裁决暂时中止其探望权的情况有:
1、曾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
2、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
3、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的。
4、患有严重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
5、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6、年满10周岁以上的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
7、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事由的。
一、探视权的实现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探视权的实现的相关规定如下:
1、通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实现申请人的探望权。和解协议的内容可以涉及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协商探望是优先考虑的;
2、通过法律宣传教育和思想说服教育,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探望义务,使被执行人实现探望权,这是实现探望权的主要途径;
3、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协助实施探望权,实现申请人的探望权。也就是说,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向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将申请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到指定地点,申请人应当完成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和教育;
4、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也就是说,对无故阻挠、刁难、隐匿子女、拒绝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人,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促进执行人的探望权的实现;
5、强制执行制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诉讼权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终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二、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有哪些事由
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