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人民法院书面审理方式有几种
二审人民法院书面审理方式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基于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二审的书面审理的有关情况,是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以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所以有的法院是开一个询问了解庭,来查清案件事实。
二审程序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民事诉讼法书面审理的情形包括了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决有误需要发回重审等。当事人提出上诉,向法院提交上诉状,由法庭决定是否受理该上诉,如果法庭认定该案件的事实在清楚,证据充分,不需要经过开庭审理也可以作出判决的,才会使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对案件作出裁决,从而节约了案件的审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