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失业救济金申领条件
深圳市户籍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并且失业;
2、在深圳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3、失业后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4、原工作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B.深圳失业救济金领取享受待遇
1、失业救济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3、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和社区健康医疗中心的门诊待遇。
C.深圳失业救济金领取需提供材料
1、填写《深圳市失业救济金申领审核表》;
2、深圳市失业员工证复印件(验原件);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4、本市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任一家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户名、帐号页)复印件(验原件)。
D.深圳失业救济金领取程序
1、失业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内,到深圳市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可就近到市局失业处或各分局失业科办理);
深圳社保局、各区社保站地址电话
2、申领的失业员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经核准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审领失业保险不予受理决定书》;
3、社保机构基金偿付部门复核并通过银行于次月15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E.深圳失业救济金计发标准
(1)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
(2)失业救济金申领,失业员工必须在本市由单位连续缴交保险一年以上。发放期限按失业员工失业前单位缴交保险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最高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其重新就业后的保险缴交年限计算;
(4)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岁,女职工50岁)不足2年的失业员工,可申请延长失业救济金发放期限至退休时止。
F.深圳失业救济金停发情形
一,停发条件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
(1)再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参加社会保险视为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5)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二,申请程序
1、填写《深圳市失业员工停止领取失业救济金申请表》;
2、提供失业救济金停止领取证明材料;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停发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并于次月停发失业保险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停发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不予受理决定书》。
深圳失业救济金一次性申领办法
A.深圳失业救济金一次性申领条件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B.深圳失业救济金一次性申领程序
1、填写《深圳市失业救济金一次性申领审核表》;
2、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并通过银行于次月15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金办法
A.生活困难补助金申领条件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家庭收入均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或有其他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
B.生活困难补助金申领程序
1、填写《深圳市失业员工生活困难补助金申领审核表》;
2、提供与申请理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3、失业保险部门经办人开具《深圳市失业员工生活困难补助金受理通知书》;
4、经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并通过银行于次月15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生活困难补助金按不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40%计发;不符合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不予受理决定书》。
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最多享受一次生活困难补助。
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失业员工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需提供本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照相馆的数码照片回执,在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打印制证单后制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