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首先,双方在离婚时,一方具有家庭暴力行为,是可以作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主要依据,也可以作为另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但是,不能作为孩子抚养权归属是依据。
其次,双方离婚时,就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法院在审理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时,会本着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判决,如生活条件,抚养能力等,还会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