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是交通肇事逃逸自首。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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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_x000D_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_x000D_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_x000D_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_x000D_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_x000D_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