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缴费标准
2014年全省新农合基金参合群众人均四百三十元,即个人承担80元财政补贴350元。
二.补助比例
1. 门诊统筹在乡、村两级开展,补助比例为65%、70%。
2. 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补助比例为65%。400元以上者起付线为150元,补助比例不突破90%。
3. 二级收费医疗机构设起付线400到600元,按75%至80%补助。
4. 三级收费医疗机构设起付线1000至1500元,按55%至60%补助。
5. 省级定点医院三级收费医疗机构设起付线3000元。补助比例55%,实施二级收费医疗机构设起付线2000元,按65%补助。
6. 儿科患者(14周岁以下)五官科(含口腔)患者起付线按照同级综合医疗机构起付线的70%执行。
7. 80岁以上、90岁以上老人住院补助分别为80%、90%。
8. 陕西省新农合住院补助封顶线为每人年13万元,参合患者每人年新农合补助封顶线15万元。
三.转诊规定
根据陕合疗组办发[2014]二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8月1日起,省内合疗患者外出看病实行技术转诊制度。来我院住院的省内合疗患者,需持有当地医院开具的陕西省XX县新农合技术转诊单。持有效转诊单的患者回当地合疗办方可享受新农合报销(具体视当地合疗机构决定)。没有转诊单的省内合疗患者若选择我院住院,有可能降低报销比例或住院费用无法报销。如果病情急、危、重患者,没有转诊单也可以考虑先住院后补转诊单。
四.药物报销规定
合疗患者的用药报销按2010版《陕西省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执行。
【法律依据】: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二、筹资标准
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含持居住证在我省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83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50元(中央440元,省、市(区)110元,省、市(区)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5:5 ),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80元。
(一)贫困人口个人缴费
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按政策规定给予资助。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由财政资金给予定额资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资助,市县财政资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资助后剩余部分由贫困人口自己缴纳。
2、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各市确定。
4、贫困人口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资助参保政策,按其中资助参保标准最高额度执行,禁止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5、2020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度认定依据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二)退役士兵参保缴费
1、202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全省确定的年度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2、2021年7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全省确定的年度参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缴纳参保费用。
(三)大学生参保缴费
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参照退役士兵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四)其他特殊人群参保缴费
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等其他人群,参照上述(二)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三、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只能选择参加政府开展的一种类型基本医保,禁止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一)贫困人口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需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步办理参加停保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职工医保待遇停止之日后次月算起。
2、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开放绿色通道。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扶贫部门确认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之日后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取消身份的人员,仍按缴费时认定的身份为准享受医保待遇。
4、贫困人口医保待遇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现行倾斜政策标准。
(二)新生儿
1、2021年1月1日起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日起90天内须在本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医保部门或社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出生新生儿参保不缴费,次年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
2、202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三)大学生
1、2020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2020年度全省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
不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类人员按规定标准缴费并完成参保登记的,其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的次月起。
四、贫困人口身份认定
1、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认定时间以2020年8月31日前各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2、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各类享受资助参保人员,由各相关认定部门提供资助人员身份信息报同级税务、财政、医保部门核实核准,以医保部门认定为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