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条列》第二十八条并没有对具体执行主体作出规定,但《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不是实施“司法强拆”的唯一主体。对此,若法院不参与执行的实施,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就侵害其合法权利的情况寻求人民法院的救济,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权利制衡机制。
2、“司法强拆”有严格的前提限制和程序要求,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否则不但应赔偿由此给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还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3、“司法强拆”还应注意拆迁过程中的证据保全。拆迁申请人应协助人民法院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包括房屋基础资料、装修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