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需要的材料
双方应当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如你们夫妻双方其中一本结婚证丢失,丢失的一方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如你们两本结婚证都丢失,你们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二、补发流程: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1)初审: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补领婚姻证的条件;(2)受理:要求当事人提供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3)审查: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件、证明材料。审查证件、证明材料内容是否一致,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询问;(4)登记、颁发证件:经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及对相关情况进行询问后,对符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由婚姻登记员录入《审查处理表》,核实当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指导当事人签名或按指印,最后为当事人颁发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