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办理无车证明可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前往车管所进行办理。
2.只要当事人提供手续齐全、要求合理,并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公函,车管所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办理。
3.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二条规定和车管所与民政、住建等部门协商达成共识,个人开具无车证明需由民政、住建或廉租住房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相关公函到车管所集中办理。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
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经业务领导批准。
除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到原登记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和机动车
所有人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的变更登记外,已入库的机动车档案原则上不得再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