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前任股东不应该享有知情权。公司前任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不再享有股东权利。无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或者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_x000D_
【股东查阅、复制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_x000D_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