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主动投案是可以减轻处罚的。
主动投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方式:
1、单位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2、电话投案、委托投案: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盘查盘问投案: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通辑追捕中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捕获途中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亲友规劝、陪同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中,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7、亲友报案归案投案: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8、主动报案不逃离投案: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现场等待投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调查询问投案: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行政处罚中投案: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综上所述,主动到案就是俗称的自首,一般自首就会被认为是意识到错误,适当时是可以减轻一些刑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