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减免个体工商户的社保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第二条
自2023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第一条
自2023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