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国农村改革,一步一个脚印,不断向纵深迈进。第一步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建立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机制,保障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奠定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第二步是以农村税费改革为核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如今的农村改革,是以促进农村上层建筑变革为核心,实行农村综合改革,解决农村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着力建设更加美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我国农村改革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框架,基本形成了按市场需求配置农业资源、按供求决定农产品价格和农村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机制。这一根本性改革大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党中央连续5年下发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出台了一系列具有里程碑和划时代意义的支农惠农政策,激发了农民种粮积极性,我国农业迎来了连续第五个丰收年;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开,让农民成了山林的主人,沉睡的荒山焕发了青春;农业生产综合能力建设,为农村繁荣奠定了基础;农村综合改革又为新农村建设谋划了美好的未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