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上海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神经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
(1)引起肢体功能障碍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智能活动丧失。
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大小便失禁。
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法律依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的通知》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
神经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 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 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 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 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 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 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 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 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 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 单肢瘫肌力3级。
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 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 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 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 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 不完全性失语。
4. 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
(1) 引起肢体功能障碍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 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智能活动丧失。
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大小便失禁。
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