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轨不一定可以要求赔偿。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果一方婚内出轨,没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另一方在起诉离婚时是不能要求损害赔偿的。只有存在以下情形,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2、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视为虐待家庭成员。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可能会构成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满足以下条件:
1、 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
2、 夫妻离婚是由过错方的重大过错所导致的;
3、 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者物质的损害,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4、请求方本身没有过错。
重婚行为主要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大类型:
1、法律上的重婚:与配偶登记结婚后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的重婚,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事实上的重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重婚;
(2)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型,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重婚;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我国承认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登记结婚的事实婚姻。
因一方在婚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此处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