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期间给予情人的财物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属无效民事行为,财物应予返还。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应当取得配偶的同意,否则配偶有权要回。
一、保险中的红利所得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分红保险中的红利多是投资利益所得,个人购买分红保险也是作为一种投资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之一。
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已交保费与所获返利部分,那些红利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是指离婚以后有可能得到的保险分红,那是一种潜在收益,我们认为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受益方。
二、妻子可以向小三要回财产吗
妻子有权向小三要回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实行财产共同制,除非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所以如果一方出轨私自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赠与小三,这种行为属于单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侵占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份额,妻子可以要回。
三、丈夫私自赠与财物给小三,妻子可以主张返还
丈夫赠与婚外第三者财务,如果该财务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妻子可以向法院要回财务。丈夫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侵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并粗有违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应当全部予以返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