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仓储保管合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仓储物名称;
2、仓储物的数量、质量;
3、货物验收的方式、保管期限、货物进出库及其损耗;
4、计费标准和结算方式;
5、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等相关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