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q保护法》将在11月1日生效,个人信息保护监管趋严,纵观个保法,处理个人信息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为基础,但在取得主体同意的方式中,有些场景下要求信息主体单独同意,即不能通过一揽子同意的方式,需要给主体单独发送授权同意的邀请,此文对相关场景进行了梳理。
1处理个人敏感信息(29条)
2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39条);
3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23条);
4公开个人信息(25条);
5 公开或向他人提供公共场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特征信息(26条);
下附法条
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第二十三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