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了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健全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2013年3月1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首张新版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和深圳市委书记王荣亲自颁发。 对于外地投资者,更是巨大的福音。意味着注册深圳公司的过程可以采取类似于注册香港公司的做法。不但注册程序更加便捷,而且大大降低新公司的开业成本。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健全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商事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本规定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强化信用约束,推动商事主体自律自治。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是商事登记机关,依照本规定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作为法定载体,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