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公积金是职工合法权益之一,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足额为职工缴纳公积金。如果园区公积金停缴了,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公积金,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职工可以将其作为用人单位违约的依据之一,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公积金。在要求补缴公积金时,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工资单、公积金缴纳凭证等。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补缴公积金,则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监察部门协调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未果,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要求补缴公积金时应注意申请时间,一般为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超过这个时间职工的请求可能会被驳回。此外,职工在要求补缴公积金时要注意证据的充分性和客观性,以增强自己的胜诉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