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三期标准及注意事项

律师回答
摘要: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是对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进行的鉴定,没有统一的标准。申请时需注意稳定的伤情,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申请以节省时间和费用。三期必须同时鉴定,即使没有伤残也可进行。申请人先垫付费用,最后由责任方承担。鉴定依据病历等医疗资料。
一、交通事故三期后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三期后的鉴定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总的来说,需要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受害人在受到人身伤害后在医院的医疗期和出院后的康复期均可计算为误工期,以此计算误工费;住院期间或康复期间需要护理的,还需计算护理人员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交通事故三期鉴定的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三期鉴定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申请三期鉴定的,一般是在伤情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提出。
2.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司法鉴定,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
3.三期必须同时鉴定,不得分开再进行。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因为没有伤残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营养的时间。
4.三期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先垫付,最后由责任方出(按责任比例承担)。
5.三期鉴定是根据病历、出院小结等医疗资料做出的,提醒您注意,在医疗期间一定注意收集保管好这些材料。
三、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是指什么
交通事故中的三期鉴定是指人体损伤后对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进行的鉴定。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延伸阅读
结语:针对交通事故三期鉴定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原发性损伤及后果、治疗效果、个体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以全面评定。受害人在医疗期和康复期均可计算误工期,并据此计算误工费;若需要护理,则需计算护理人员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申请三期鉴定时需注意伤情稳定、同时提出误工、护理和营养期限的申请,且三期必须同时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先垫付,最后由责任方按责任比例承担。三期鉴定是根据病历等医疗资料进行的,建议在医疗期间妥善保管这些资料。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是指对人体损伤后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进行的鉴定,包括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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