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可以不负责任的情形主要是:
1、超出保证责任期限不担责;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不担责;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不担责;
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不担责;
5、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担责。
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可以约定吗
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可以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注明保证期间为两年可以的,有约定从约定。但保证期间为借款人还清本借据的全部借款本息及违约金为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可以只还本金吗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不可以只还本金。
担保人不可以只还本金。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和债务人是一样的,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如果约定了偿还利息的话,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的情况下,连带责任人也需要承担同等的责任,利息和本金一并偿还,而不是只偿还本金,担保人不会因身份不同而履行不同的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