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社保卡的使用:
1.参保人员领取到社保卡后,在中国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激活手续,同时进行密码重置,以确保个人金融账户安全。金融功能未激活时不影响持卡人就医购药,以及办理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事务。
2.如医保卡与社保卡不属于同一银行,医保卡中沉淀资金(2009年12月以前注入的资金)不能自动转移到社保卡中,参保人员应携带社保卡、医保卡及个人有效身份证到原医保卡银行的指定网点办理清户,银行工作人员同时收回医保卡。
3.如遇到医保卡的丢失、医保卡与身份证的信息不符、密码忘记或本人不能亲自前往等情况,须到社保分中心开具《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挂失清户通知书》。参保人员持此书并携带社保卡、有效身份证件若需委托人代为办理的还要出具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医保卡服务银行的指定网点办理清户,银行工作人员同时收回医保卡。
4.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社保卡,保持卡面清洁、平直、不得私自拆卸芯片,防止磁条部分被刮伤、浸水以及酸碱腐蚀,避免接近高磁高温区域,不能与其它磁条卡相对置放,以免破坏磁性,造成卡内信息丢失,影响个人使用。
5.社保卡在定点医院和药店使用。由于输入错误造成锁卡,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刷卡结算时,可就近到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及时解卡,确保卡片正常使用。
办理解卡业务时,须提供如下证件:
6.持卡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外来从业人员须同时提供暂住证原件,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户口簿(户籍证明),以及与申领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须提供护照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