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户口丢失按照如下方式重新办理:遗失人应依法填写补办申请表,携带本人身份证,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去往当地户籍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_x000D_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_x000D_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_x000D_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_x000D_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_x000D_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