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3、合伙人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
竞业禁止有哪些条款
竞业禁止有以下这些条款:1、限制的范围条款:主要包括时间限制、地域限制、领域限制等;2、禁止引诱离职条款:职工离职后负有不得诱使其他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的义务。如果违反此义务,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3、补偿费条款:职工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企业应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具体标准可由双方约定可执行相关行业或地方规定。
竞业禁止的条款有哪些
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3、合伙人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
竞业禁止条款有哪些内容
竞业禁止条款有以下这些内容:1、在职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2、离职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3、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原单位竞争。4、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给予经济补偿的数量和方式。5、离职前不得抢夺原单位客户。6、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的违约责任。
公司法竞业禁止条款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有: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2、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竞业禁止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竞业禁止合同的条款有以下这些:1、竞业禁止的范围。2、竞业禁止的期限。3、补偿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4、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