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一方如果无力支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是可以与对方协商或者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费的。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法院会准予适当减少甚至免除孩子的抚养费:
1.支付方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支付方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支付方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支付方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一、减少抚养费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减少抚养费法律规定:
1、支付方因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困难,无法按原金额支付,抚养方可承担子女大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监禁改造或者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支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按照原协议或者判决支付。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二、判决的抚养费不给可不可以
父母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是可以的,但是是有条件的:
一、夫妻协商解决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样才能让孩子的成长条件保持不变。只要夫妻双方愿意就是可以的。
二、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法定情形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