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量刑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根据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情节,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同时最好和受害人谈谈,赔偿一些款,取得谅解。建议及时委托辩护人,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查清案情。
强奸罪辩护词怎么写
强奸罪辩护词首先应当写明指派谁担任被告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现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其次,写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理由;最后,由辩护人签字并且写明时间。
强奸罪该怎么辩护
辩点一、犯罪主体1.男子。强奸罪的主体原则上是由男子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强奸罪主体的男子需已满14周岁,但是妇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妇女的行为也构成强奸妇女罪(即强奸罪的间接正犯)。例如,妇女可以唆使、帮助患精神病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的妇女,患精神病的男子由于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不可能构成强奸罪,利用他的妇女独立构成强奸罪。在这种妇女作为间接正犯或共犯的情况下,妇女的责任年龄应当已满16周岁。2.丈夫。即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要视情况而定,因为夫妻关系中包括了同居的义务,但是同居义务是从自愿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在夫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诉讼期间,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状态,也就不能排除强奸行为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婚内强奸就可能构成强奸罪。辩点二、主观方面强奸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是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决意强行奸淫。强奸罪的行为人明知的内容不仅仅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奸淫妇女,而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辩点三、侵犯客体强奸罪的犯罪客体是指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妇女性的自由权利。这种权利实际上是指妇女与他人性交的权利或者不与他人性交的权利。妇女与他人或不与他人性交的权利,既适合于已婚妇女,也适合于未婚的妇女;既适合于作风正派的妇女,也适合于作风不正派的妇女。
强奸罪批捕了请律师辩护是否能判无罪
强奸罪批捕了请律师辩护可以做无罪辩护,但不一定会判无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事案件中的强奸案怎么辩护
刑事案件中的强奸案的辩护应该围绕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强奸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是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决意强行奸淫、侵犯客体强奸罪的犯罪客体是指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妇女性的自由权利等辩点进行。
强奸未遂辩护词及强奸未遂犯罪界定是什么
一、强奸未遂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xx的同意,指派我作为xx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本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现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判案时予以参考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xx能够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人xx的犯罪形态属于预备阶段辩护人对河北省xx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xx伙同令案处理的三人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欲在xx市区内寻找单身女性为目标实施强奸,在驾车转到xx步行街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后被告人xx驾车逃跑这一事实没有异议。这说明被告人处于犯罪的准备阶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施犯罪。且xx人民检察院也在不予逮捕决定书中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且在预备阶段、无逮捕必要。2、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性较小被告人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并没有造成他人受害的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同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小。3、被告人悔罪表现较好被告人归案后,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就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充分的悔罪表现,包括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xx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充分的认识,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是偶犯、也是初犯被告人犯此罪前无前科,一惯表现较好。自然对法律规定无知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但这种行为具有偶发性,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较轻。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再三深表悔过,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改过自新。而且其犯罪前品行一直很好,在该案之前没有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罚。5、建议适用缓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第6条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实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第18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较好,社会危性较小,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2016年x月x日二、强奸未遂罪的界定《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犯罪未遂具有三个特点:(一)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点是和犯罪预备行为的重要区别。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例如杀人犯开枪射击的行为,投放毒药的行为等等。如果没有外力的阻碍,有可能直接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二)犯罪未得逞就是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一点是和犯罪即遂的主要区别。犯罪未得逞并不是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的结果,只是说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结果。例如,杀人犯虽没有把人杀死,却把人砍成重伤,造成残疾等等。(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意愿的。造成未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是第三人的阻止,有的是由于自然力的阻碍,如大雨把犯罪分子点的火淋熄等等。以上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