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五名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