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办理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
所需材料:(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设立证明材料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经办人办理需提供)(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原件一份。(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经办人办理需提供)。
单位设立证明材料包括不限于:营业执照、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