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破产企业的接收
(1) 文档印章接收(包括证照、合同、档案、全套印章等);(2) 财务接收;财务账册、印章、银行账户资料、库存现金等,移交时由法院监交,原法定代表人到场,由原财务负责人与清算组会计逐项进行移交,制作交接表,详细记录交接事项,并由各方签字。(3) 资产接收;以盘点表的方式,主要内容包括:盘点时间、地点、参加人;固定资产及存货的名称、规格、数量、位置、账面价值、折旧等;无形资产的名称、注册登记情况、所有权凭证;投资及资金情况,包括股权投资,有价证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币种、金额、银行账号等;参加人代表签名、签署时间。盘点表由原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财务、物业管理等)与清算组共同进行编制。
2、破产财产的管理
(1)人事管理A.留守人员的确定;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保管、保安人员等,比照正常经营期间发放工资。留守人员的责任:按法院要求回答债权人、清算组的有关询问;协助清算组核对债权债务;解决业务遗留问题。B.人事档案管理;编制破产企业员工清册,内容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年龄、工龄、企业工龄、职业种类、职务、职称、行政级别、工资状况、保险福利待遇、房改有无遗留问题等。员工清册编制后与破产企业的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核对无误后,报送法院备案。C.职工安置(重中之重);职工安置问题能否解决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费用来源。(2) 财务管理。处理和监管破产企业日常开支,清理银行账户,审查会计账目,审查帐实是否相符等。A. 财务审计;B. 清理银行账户,开设清算组账户,统一管理破产企业的收支;C. 日常开支管理;D. 清理债权债务,包括追收应收款项或财物及其他财产权益。(3)资产管理A.固定资产管理(集中管理、定时维护、发挥效益、参加保险)。B.流动资产管理;主要包括货币、存款、应收款三项。C.无形资产管理;主要指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等。D.投资资产管理;E.在建工程管理。
3、破产财产的界定
4、不列入破产财产的资产及与破产财产的剥离工作(一般应在清算前完成)
5、编制破产财产目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