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税收政策的通知,个人所得税免征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取得的拆迁补偿。企业购买或者改良固定资产,取得政策性搬迁、处置所得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者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对其他固定资产的置换、改良、技术改造、购置没有计划或项目报告的,从全部拆迁固定资产的折现价值和处置成本中扣除搬迁所得加上全部拆迁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计入本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和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