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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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探讨了“另有重要罪行”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目前尚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规定来回答该问题,但《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中使用的“另有重要罪行”一词,以及规定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提条件,表明了“另有除正在侦查的犯罪之外的重要罪行”的含义。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交代而被侦查出来的新犯罪时,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过,“重要罪行”不仅指与原有罪行相比量刑为重的罪行
目前尚未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规定来回答这个问题。然而,《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使用了简短明了的措辞“另有重要罪行”,并规定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提条件,但未加其他限制,清楚地表明了“另有除正在侦查的犯罪之外的重要罪行”的含义,而未要求该“重要罪行”与正在侦查的犯罪是不同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后往往可能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交代而被侦查出来的新的犯罪,对于这种新发现的犯罪来说,侦查工作又开始了一个新的过程,如果按原有的侦查羁押期限办案,时间往往不够用,因为原羁押期限是为侦查原有罪行所需要的,在其剩余时间内难以查清新发现的犯罪。为了查清新的罪行,侦查羁押期限有必要重新计算。不论新发现的犯罪是与正在侦查的犯罪同种的犯罪,还是不同种的犯罪,重新计算其侦查羁押期限均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注意的是,所谓“重要罪行”,既不是指与原有罪行相比量刑为重的罪行,也不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些重罪,而是指将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罪行。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都不能适用本条任意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延伸阅读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期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如果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需要再次延长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以及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后,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根据以上规定,侦查羁押期限适用于所有案件,但若案情重大、复杂、疑难,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同时,在侦查期间,若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也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因此,对于侦查羁押期限是否适用于所有案件,答案是肯定的。
结语:目前尚未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规定来回答这个问题。然而,《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使用了简短明了的措辞“另有重要罪行”,并规定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提条件,但未加其他限制,清楚地表明了“另有除正在侦查的犯罪之外的重要罪行”的含义,而未要求该“重要罪行”与正在侦查的犯罪是不同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后往往可能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交代而被侦查出来的新的犯罪,对于这种新发现的犯罪来说,侦查工作又开始了一个新的过程,如果按原有的侦查羁押期限办案,时间往往不够用,因为原羁押期限是为侦查原有罪行所需要的,在其剩余时间内难以查清新发现的犯罪。为了查清新的罪行,侦查羁押期限有必要重新计算。不论新发现的犯罪是与正在侦查的犯罪同种的犯罪,还是不同种的犯罪,重新计算其侦查羁押期限均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注意的是,所谓“重要罪行”,既不是指与原有罪行相比量刑为重的罪行,也不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些重罪,而是指将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罪行。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都不能适用本条任意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t第三百三十五条\t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
刑事诉讼法(2018-10-26)\t第十五条\t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t第九十四条\t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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