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 收养法对亲属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规定的条件: (1)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被收养人可以超过14周岁,也可以是成年人(2)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即使被收养人不属于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也可以被送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具备收养的条件,收养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首先收养方和送养方达成收养协议,具备收养的条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