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确权的法律文书不具有执行效力,理由如下:1.确权案件只是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一经确认,也就是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法理上讲,确权案件本身不存在执行问题。2.确权案件由于只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关系,并不要求对方履行某一民事义务,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因此,确权案件不具有执行效力。3.从严格意义上讲,确权案件只是给付案件的前提,即确权案件只对给付案件有预决的效力。但到底能否成为有给付内容的给付案件,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以免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