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监视居住的程序有: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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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四条_x000D_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_x000D_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_x000D_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_x000D_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_x000D_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_x000D_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_x000D_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_x000D_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