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见表示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迫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无效劳动合同作了具体解释:“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是要由专门机构来认定的,这个专门机构就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是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