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监护人一般有这几种: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不管是哪种监护人,只要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