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遗嘱在我们国家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有遗嘱的话,那么人意外去世,就需要按照遗嘱当中的内容进行完全地执行,当然前提必须是女主不存在,这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属于合法有效的。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律规定顺序继承即可。
一、我国遗嘱有哪些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遗嘱生效的要件如下: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合法,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即扣除遗产剩余部分有效;
4、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当认定无效;
5、遗嘱继承人必须在继承开始时生存。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