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公司必然要同员工协商。
但如果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的工作岗位为销售,工作地点为全国或者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地点,公司可以不经员工同意直接变更工作地点吗?
答:不可以。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是对员工利益有实际影响的条款,公司的这种概括性约定相当于剥夺了员工与公司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决定权,与立法精神相悖,因此合同中的这种约定是没有意义的。
司法实践中,公司调整员工岗位或工作地点需要满足以下因素才合理、合法:1.调整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比如公司因业务调整,部门需整体搬迁这类就属于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如果公司只是随意的将员工的工作地点换到另一个地方,不属于基于生产经营需要。
2.调整不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如果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并不远,应该称不上是较大变更,但如果变换了城市或者在大城市相距很远的两个区间变换,可以算是较大变更。对于工作岗位主要考虑是否和原来的岗位相同或相近,工作内容是否类似判断是否属于较大变更。
3.调整对劳动者没有歧视性、侮辱性:如果从经理变成保安,即使工资不变也明显具有侮辱性。
4.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影响不大。
5.员工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这个主要是根据调整前后的工作岗位判断,工作内容究竟变化多少,如果变化比较多是否能尽快学习掌握。
6.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公司提供了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公司提供必要补助或者补偿措施主要是指如果公司从市区调到郊区,增加了员工的路程,应该提供班车、提前下班或者提供交通补偿。
如果公司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合理合法,员工拒绝变更并且拒绝去公司工作,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开除员工或者多次要求员工上岗员工拒绝后辞退员工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公司对于员工工作的调整不满足以上条件,比如将工作地点从上海调整到深圳,员工拒绝后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就不合法,因为地点的变更对于员工有重大影响,属于对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员工可以拒绝,此时公司只能与员工协商解决辞退员工。如果公司强行以员工不入职新工作地点属于旷工辞退员工,员工可以以公司违法辞退要求经济赔偿金(2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