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法庭辩论是法庭调查之后又一重要程序,双方当事人以及代理人在这一程序中必须针对原被告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借此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并正确适用法律。法庭辩论的程序及注意事项如下:
1、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会宣告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之后,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
2、原被告依次发表代理意见后,开始互相辩论。第二轮或者第三轮辩论期间双方应当更加有针对性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观点。不要无理狡辩、互相争吵,将辩论焦点集中到案件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上。
一、受害人开庭时怎么说话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先由书记员核实到庭当事人,宣布法庭纪律,报告主审法官可以开庭,法官宣布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答辩,法官提出归纳的案件争议焦点,原告提交证据、被告质证,被告提交证据、原告质证,法官可以分别向原被告提出问题,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原被告分别发表辩论意见,宣布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最后陈述,宣布休庭,当事人查看庭审笔录签字。
二、法庭上被告如何发言
被告,原告在陈述方面是一样的。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4.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