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其中一方违约,则违约金的上限是有规定的。一般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不能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如果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减少违约金的,按照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可以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