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处置条例实施时间为多长时间
目前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置条例是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发生医疗事故后按该条例的规章进行处置。
《医疗事故处置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置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置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置。
二、医疗事故处置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置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置。对该处置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置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置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置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