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不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辅警:
1、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或者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曾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5、曾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6、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收容教育的;
7、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8、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9、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以及经过渡确认辅警身份的;
10、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1、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法律依据】:
《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受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法违纪被原单位辞退解聘的;
(四)有吸毒史和精神病史的;
(五)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信息的;
(六)本人或者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七)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