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破产债权,可以通过债权申报,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天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股东也可以是债权人,其破产债权也可以向清算组申报。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破产后,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算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