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担保合同未告知债务人是否生效
《民法典》中担保合同未告知债务人应该是生效的。
因为保证合同的生效是取决于主合同的有效性,它是主合同的附属合同,只要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就有效。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合同可以采取哪些形式订立
担保合同中的订立形式有以下几种:
1.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
2.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写出的保证条款。
3.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的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担保合同中即使不告知债务人就签订合同也有可能是生效的,因为担保合同的成立主要是看主合同,就是债务合同是否成立,所以当担保人想直接帮助债务人的,可以先看看主合同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