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到2022年,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初步健全。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稳定、质量提升、效益增加,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在700亿斤以上,国家绿色大粮仓的地位更加稳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不断深入,粮食、畜禽乳、水产、园艺及山林特产品加工业呈现集群发展态势,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蓬勃发展,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提高到2.5:1,生态安全食品供给基地建设基础更加稳固。农民增收渠道进一步拓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持续缩小,脱贫攻坚成果更加巩固。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持续改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乡村生态建设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弘扬。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乡村治理能力普遍提高,党对农村工作领导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乡村建设与振兴发展模式,涌现出一批各具特色的乡村振兴县乡村典型。
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城乡融合型、产业兴旺型、美丽宜居型、文化兴盛型、“三治”结合型、共建共富型乡村蓬勃兴起。农业结构得到根本性改善,农民就业质量显著提高,相对贫困进一步缓解,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基本实现。
到2050年,我省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强省全面建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