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标准
1、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0元,每月不超过1500元。当月个人自费金额超过1500元,按1500元补助;个人自费金额不足1500元,按实际自费金额补助。
2、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8000元,每月不超过1800元。当月个人自费金额超过1800元,按1800元补助;个人自费金额不足1800元,按实际自费金额补助。
3、(贫困残疾儿童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受助对象条件
患有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含脑瘫)、智力障碍和孤独症之一或多重障碍,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儿童:
1、具有我市户籍或居住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和评定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3、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6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7周岁;
4、贫困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14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5周岁;
康复服务内容
(一)康复指导,包括康复咨询、康复评估、康复转介、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和家长培训等服务。
(二)医疗康复,包括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和心理治疗等服务。
(三)康复训练,包括行为干预、日常生活能力训练、运动能力训练、感知觉训练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