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性。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之一种,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
(1)支配性。抵押权是一种价值权、变价权,侧重予抵押物的处分与收益,为确保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可以基于抵押权而直接处分抵押物。
(2)排他性。抵押权原则上要求抵押物特定化,在抵押权实现之时,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以确定其价值。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满足和实现。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同时并存时,则发生位次顺序的问题,即具有位次性。而且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的存在而行使其权利。
(3)抵押权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当抵押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也可以要求侵害人损害赔偿。
2、从属性。
3、特定性
4、不可分性。
5、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不仅具有物权性,而且具有价值权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