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些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的,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这些案件一般包括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侵犯公民人身权、侵犯财产罪案件和个别的过失犯罪案件,不包括寻衅滋事犯罪。虽然该罪不属于刑事和解部分的案件范围,但是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部分的规定,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因此,寻衅滋事犯罪的,首先应当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对于取得对方谅解书的,实务操作中还是可以得到从轻处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